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增强办事行为的公正性,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会物资采购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在校外购置的办公用品、文化用品、体育活动器材、各类工会活动的奖品、职工福利品、对外联络赠予品等。
二、凡需采购的物资,须在工会年度经费预算范围之内并事先提
交采购计划。不在预算之内的,需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三、涉及大宗物资采购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非大宗物资的采购,凡有可能,应纳入学校统一批量采购。
四、采购的物资属于固定资产的,及时办理相关的报批登记手续,
并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台帐。
五、物资采购按照岗位分工负责实施。无论采购量大小,均须有二人以上共同采购,必要时可约请学校有关部门参加,做到过程公开、手续齐备。
六、物资采购严格遵守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用多少购多少的原则,努力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寻求最佳的性价比。
七、采购人员不得私自接受、索要供货方的折扣费、赠予品、吃请消费等。如有折扣、赠品等,应及时报告,并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物资物品发放中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实行一物一帐,批准发放、签收、经办等手续齐全。
九、剩余物资物品交工会办公室入帐入库,以后需领用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十、过期或变质的物资物品需作报废处理的,由工会办公室提出
申请报主席批准后执行。
十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