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淮阴师范学院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0-2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建设,促进协会(社团)建设,使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成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阴师范学院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是广大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自愿基础上组建创立的群众性组织,在校工会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淮阴师范学院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促进学校的思想文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四条 淮阴师范学院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由校工会审批。

第五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成立的程序及条件:

1、组建协会(社团)应向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2、要制定协会(社团)章程和详细的规章制度并报校工会审阅。

3、协会(社团)的活动经费要有保障、经费来源要明确。

4、组织机构健全,面向全校在职教职工。

5、活动经费要有专人管理,必须做到帐目清楚。

6、协会(社团)人员不得少于20人。

7、协会(社团)活动要有利于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思想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章程的内容

1、教职工协会(社团)的名称(必须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称呼)。

2、协会(社团)性质和宗旨

3、协会(社团)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社团)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会议。

6、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缴纳;

2、通过合法途径的赞助和募集;

3、重大比赛活动学校及校工会的资助。

第三章 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协会(社团)会员的条件:

1、凡承认协会(社团)章程、具备协会(社团)相关专业知识的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

2、遵守宪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服从协会(社团)的统一领导,履行会员义务。

4、热心协会(社团)的工作并能积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协会(社团)。

第九条 协会(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1、负责人必须由协会(社团)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的特长和爱好,热心协会(社团)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3、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十条 协会(社团)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作建设权、策划权。

2、有权参加协会(社团)各项活动,有权监督协会(社团)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协会(社团)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协会(社团)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协会(社团)的活动。

2、认真完成协会(社团)的工作任务,积极宣传协会(社团)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社团)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工会定期对教职工协会(社团)工作进行检查,召开协会(社团)工作会议。各协会(社团)要主动接受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经费的管理

1、协会(社团)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社团)自主管理和决定支配,所有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要求,专人管理,帐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2、校工会每年根据协会(社团)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每个协会(社团)经费5000-10000元。

第十四条 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协会(社团),不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社团)的取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协会(社团),应予取缔: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人数少于15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