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关于福利费用使用的暂行规定
淮师办[2001]184号文
教职工福利费用是用于正式在职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经常性的费用。从1999年7月开始,福利费标准已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提取。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福利费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其功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困难补助
1、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2、教职工或其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补助;
3、教职工或其家属死亡安葬费困难补助;
4、教职工的其它困难补助。
(二)教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
(三)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开支
福利费仅限于上述范围,不得挪作他用。该项费用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为主。如有结余的,可用于集体福利。年终结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
二、开支标准
用于困难补助的、视情而定。一般困难补助100-200元,特殊困难补助300-500元。伙食补助,按省财政部门文件精神执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要量力而行。
三、管理机构
福利费的管理机构分校一级的“学校福利工作委员会”,学院(部)一级的“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前者掌管每人每月15元部分的使用,后者掌握每人每月5元部分的使用。
四、使用原则
(一)教职工的困难补助,原则上要经过本人申请,由福利费管理机构审定。
教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月收入低于所在市、县上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对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经福利工作小组申报,由校福利工作委员会给予补助。特困补助,要严格把握,经切实发挥特困补助的作用。一般困难的,由所属福利工作领导小组解决。
(二)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福利费限由福利机构确定的福利费审批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审批。重要事项须经福利机构负责人批准。重大问题,由福利机构负责人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实行福利费使用定期报告和会议制度
1、财务月报、年报制度
有关财会人员在每月5日前向福利费管理机构的福利费审批负责人提交上月费的收入、支出的结余等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每年1月5日前,提交上年总收入、总支出、分类开支额和年底结余情况的报告。
2、机构年度会议制度
每年1月10日前后,召开福利机构全体人员会议,听取上年度福利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在此基础上,对新一年的福利工作提出意见;集中研究年度困难补助问题等。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院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