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疗休养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0-2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加强我校在职教职工会员的疗休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条件

1、具有教授及相应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学一线人员。

2、在近三年内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教职工会员。

3、近三年受到学校表彰、获得过学校授予的教学标兵、“三育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教职工会员。

4、在近三年内年终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的教职工会员;近三年被学校工会评为工会工作先进个人、青年教师十佳教学能手的教职工会员。

二、名额分配

1、每年学校工会按在编在职教职工会员总人数的6—8%的比例,同时按各分工会会员的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2、各分工会上报的名单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送校工会审核。如因审核不符合条件而被取消疗休养名额的,所属分工会不得另外补报。

3、确认后的疗休养人员不得自行调剂。如本人自动放弃且又不通知校工会的,则取消该同志三年内的疗休养资格。

三、经费来源

教职工疗休养的经费采取“自费公助”的办法,由校工会根据工会的经费状况和年度疗休养的总体费用确定年度人均补贴金额。

四、其它

1、各分工会应优先推荐符合条件、工龄(教龄)长且即将退休的教职工会员。

2、参加疗休养人员一般五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3、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中的工会领队代表校工会维护教职工利益和工会声誉,积极协助活动承办人员做好旅程的服务工作,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并及时电告校工会领导。

(200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