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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0-27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履行执委会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3〕9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其基本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执委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1. 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2.教代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

3.听取和讨论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汇报;

4.讨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

5. 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6.在委员因违法违纪被处理、或调离单位时等,按规定应增加执委会委员时,选举增补委员;

7.筹备教代会换届大会;

8.讨论教代会其它有关重要问题。

三、议题确定

第五条 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执委会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四、会议程序

第六条 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执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九条 执委会召开会议时,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可通知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设置执委会秘书。秘书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

五、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执委会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任(副主任)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形成决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鼓掌通过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秘书长负责向其转告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执委会决定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执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领导落实,也可委托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等落实。教代会秘书处协助执委会领导,对执委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执委会反馈督办结果。

第十六条 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教代会各代表团报告,也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给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执委会成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并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执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